济南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通知要求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党政机关不得出租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将集中统一管理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市委、市政府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提出,各级党政机关要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通知提出,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立即着手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占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党政机关搬迁、撤并而腾空或富余部分,由所属企事业单位无偿占用的一律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要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合同。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到期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尚未到期的将合同主体变更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
9月6日至10日,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党政机关自查和自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抽查督促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对情况进行汇总。
通知明确,要认真总结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制定出台《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调配和维修,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动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对尚未完成确权划转的行政事业资产尽快划转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培训中心及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和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要严格落实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许可、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审批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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