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医生开大处方罚5000元

2006-11-29 07:31:00 来源:生活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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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天书处方”及“大处方”现象屡见不鲜。对此,11月28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开具处方的药品明显超出需要的种类和数量,用药人将被重罚。

  医生必须开“明白处方”

  对“天书处方”,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用药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医生开“大处方”最多罚5000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用药人不得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有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的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

  对于用药单位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用药有争议可申请评价

  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设置了用药评价制度。根据该项制度,受药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药品应用评价,并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药品应用评价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

  有犯罪记录、曾被开除、曾造成重大诊疗、药品应用事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不得从事药品应用评价。是药品应用争议受药人或者受药人的近亲属的;与药品应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药品应用争议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人员,应当回避。

  ■名词解释

  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物用于自身的自然人。(记者 蒋波)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