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老保险条例明年实施 流动人员关系可保留
9月21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9月24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
流动人员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曾就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有的企业和听证会陈述人提出,为适应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需要,应该明确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介绍,在被批准的条例中吸纳了这条建议。
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济南市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济南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不符合转移条件,则保留在济南市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按什么标准发放?这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要根据其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来说,要分成几种情况对待。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济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除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如果在200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如果超过济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出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要从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有异议可查询对账单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具有唯一性。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若对缴费记录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实,对确实有错误的要更正。
缴费情况不公示最高罚5000元
按照条例要求,参保单位要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对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等情况,在显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1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对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参保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未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姜玉泰)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