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保费由单位承担
山东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济南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费率每月申报缴纳,个人不交费。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采取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济南市要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规定,市属及驻济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应到济南市机关事业保险办为在编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办为在编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分户登记手续,为非在编工作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办法进行登记、缴费。
同时明确,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及驻济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资料链接:10种情形 视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1月1日开始付诸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10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记者 杨飞越)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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