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完善财政管理机制
本报济南讯 8月17日,济南市公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补充意见,建立完善省、市、县协调统一的财政体制机制。
《意见》指出,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20%、企业所得税8%、个人所得税15%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县(市)区,作为县(市)区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章丘市,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上解。
此次公布的意见要求,2013至2015年,对省级分享税收收入增长15%以上部分返还济南市的财力,按现行体制返还相关县(市)区,重点用于培植财源、支持民生事业发展、缓解乡镇基层财政困难等方面支出。记者 牛远飞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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