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限制宅基建房面积 超标部分拆迁不予补偿
记者 曹茜
济南拟对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进行规范。对村(居)民新建住宅以及宅基地建房的楼高、建筑面积和间距等细节都将作具体规定,其中村(居)民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设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违法建设处理,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安置。
审批原则
新增建设用地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7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联合出台《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意见》要求,在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中,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对宅基地用地及其建房手续采取同步申请、报表审核的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各区每年要将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村民建设住宅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按照《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村(居)民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书面申请、证明材料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审批流程
区国土资源部门5日内上报审查材料
《意见》细化了村(居)民新建住宅办理规划、用地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原有住宅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原址翻建。
建设规模
住宅建设面积超标部分征地拆迁不予补偿
《意见》对村(居)民住宅建筑的建设规模作了详细规定: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
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间距,村庄建设规划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执行。村庄建设规划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按违法建设处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8日前,通过两种方式对《意见》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历下区龙奥大厦A545房间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50099);二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tjzc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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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条件
根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2、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3、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不符合以上五条规定条件的;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3、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5、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6、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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