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2013-04-10 08:39: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六种情形政府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超半数被征收人有异议应组织听证

  征收最低保障面积为46平方米

  按期搬迁或提前搬迁给予适当奖励

  断水断电强迫搬迁责任人要受处分

  记者昨天采访得知,济南市拟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者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实施房屋征收,有关部门要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搬迁。

  六种情形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先提交安置房源落实情况报告。

  补偿方案征求民意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要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

  符合条件者可享最低保障面积补偿

  对居住条件困难的居民,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以下简称最低保障面积),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对其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享受上述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时或提前搬迁可有适当奖励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按期搬迁或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上述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5日前通过济南市法制办网站进行反馈。 (本报记者 刘晓群)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