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新规为工业用地设定标准 考核投入产出比

2013-03-27 08:19: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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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试行意见,我市将加强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50亩(含),列入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扶持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200亩(含);对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设定标准,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29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40万元、其他区域不低于 2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试行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工业项目要考核投入产出比

  我市将完善会审制度,从6方面严把项目用地关口。对各区、开发区(包括济南高新区、济南槐荫工业园区、济南化工产业园区、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济南出口加工区,下同)提交的拟引进工业项目,基本达到供地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环保、商务等部门对项目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业政策、用地规模等指标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供地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批后监管内容。

  严格产业政策审核。相关部门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提出用地产业门类意见和环保要求。列入禁止类项目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严格用地规模审核。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50亩(含),列入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扶持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200亩(含),用地规模小于10亩(不含)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凡拟用地规模超过200亩的,由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商务等部门组织专家,重点就项目用地规模、产业门类、推进计划、建设工期、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科技创新等进行综合论证后确定用地意见。

  严格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工业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应全部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发布的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1.0、其他区域不低于0.7,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2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格投入产出强度控制。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29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40万元、其他区域不低于2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严格开竣工时间控制。拟落地项目应结合可行性研究分析,明确开竣工时间。一般项目应在供地后1年内开工、2年内竣工,重大项目可3年内竣工。

  低效用地项目要调整或压缩面积

  我市还将进一步挖掘用地潜力,充分发挥各类土地效能。对低效、闲置土地,要在认真分析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途径妥善予以处理,对低效用地项目要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闲置土地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处置。

  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规划部门,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进行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和废弃地开发利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同类工业用地市场价的70%(高于相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建、翻建厂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扩建、新建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鼓励引进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凡属于省发改委《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中优先发展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同类工业用地市场价的70%(高于相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我市还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管理。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金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出让后5年内转让的,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各开发区或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第一受让人,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收购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5年后转让的,土地受让方实施项目建设,必须满足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