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 明确征收规定

2012-10-25 14:38: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尹萍)今天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济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规范》从3个方面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情节的严重情况,结合其实际家庭收入情况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方式及征收标准作详细规定。二是明确征收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三是明确征收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5个步骤。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