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简化户口受理手续 落户不需要用户籍证明

2008-10-17 14:24:44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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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起落户济南更便捷 迁移户口不再出具原籍户籍证明

  大学生落户不再出具就业协议书、落户介绍信市外迁入落户不再出具无业证明、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证明等

  昨天,市公安机关推行下放部分户口审批权限,简化户口申报手续的户籍制度改革新举措。群众办理有关户口事项时不用再出具原籍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落户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施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新措施,将极大地方便群众落户。

  七项户口事项审批
  下放至派出所

  这七项由公安分局下放至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是:市区非建成区生源大专、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派遣到市区建成区就业落户;市区非建成区到建成区的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落户;市区非建成区到建成区的购房落户,工作调动或聘用、录用落户;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回原籍落户;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公民回国(入境)在原籍恢复户口。

  市区非建成区迁入建成区是指:由长清区、天桥区大桥、桑梓店两镇和历城区远郊,迁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不含大桥、桑梓店两镇),及历城区的洪家楼、山大路、东风、全福四个办事处和王舍人、华山两个镇及高新分局所辖的区域。

  此外,迁入市内六区的夫妻投靠落户(含再婚随迁子女);迁入市内六区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收养子女落户登记(办理公证落户以及民政部门收养在福利院落户的除外)这三项由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调整为由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局审核审批。

  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人员户口迁移落户、出具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介绍信这两项户口事项由原来的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下放至由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

  规范四项受理、审批户口事项

  经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及夫妻投靠调入落户(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由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经劳动和保障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本人回原籍落户或在配偶户籍地落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其他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由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

  对符合购房、纳税、引进人才、调动落户条件,配偶无法随迁的,房屋产权人、投资纳税人、引进的人才和批准调入人员可随迁未成年子女落户。

  户口迁移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办理户口迁移,能够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办理“三投靠”、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调动类、军人复员转业安置等市外迁入类落户,不再要求入户人出具以下相关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暂住证;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适用于大(中)专学历的调动类落户];劳动合同[仅适用于大(中)专学历的调动类落户]。

  办理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类落户,不再要求毕业生出具以下手续:就业协议书;落户介绍信[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落户的除外]。

  据户籍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从10月20日按照新的户籍改革措施正式受理群众办理户口事项。(记者 殷玉国 实习生 韩佳彤)

  2007年以来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举措

  1实行了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济南市公安机关于2007年12月20日起,在全市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降低在济购房落户“门槛”。将原“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济落户”,调整为:“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济落户”。

  3.放宽职工调动落户条件。将原“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录用、选调、聘用)的工作人员,只允许解决夫妻分居调入和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落户”,调整为:“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夫妻分居人员,以及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高级班以上毕业)在济工作满3年、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毕业)在济工作满5年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准予在济落户”。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