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抚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明年初实施

2007-12-03 14:03:28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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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济南公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保证优抚对象

  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办法》规定,对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  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在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三大医疗优惠减免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三大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三)药品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可享受定额门诊补助、

  慢性病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及费用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不低于60%;(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不低于40%。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