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讯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日前,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指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意见》强调,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规范,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周洪光)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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