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出台《关于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意见》
本报讯 为鼓励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积聚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认真执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淄博市见义勇为保护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意见》。
《意见》提出,凡公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二是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三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四是在他人遇到意外事故、危险等困难时,积极给予救援帮助的扶危救难行为;五是向政法机关举报他人暴力犯罪线索、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线索或协助政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六是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意见》指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经济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或帮扶救助,使其经济上不受损失。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对表现突出或特别突出的,要分别授予“淄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淄博市见义勇为标兵”、“淄博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意见》强调,要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见义勇为遭到讹诈、诬陷的,要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追究讹诈、诬陷者的法律责任。 (贾晓松)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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