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4-02-14 10:12:00 来源:东方圣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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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圣城网讯 (通讯员 朱信楠 张夫真)近日,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伪困难户骗保、骗助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更加公平、公正、有效地实施社会救助,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我市出台了《济宁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时,可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确保每一个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到帮助。

  强化部门协作。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明确核对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完善核对方式。核对工作主要通过书面审查、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进行核对,必要时也可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对;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对;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实物财产可以通过房产、车辆等拥有情况进行核对;货币财产可以通过存款、有价证券持有等情况进行核对。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