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失误和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 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各个环节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重点是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国土资源管理等。
第七条 重要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三)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
(一)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四)在项目实施中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追加投资10%以上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大额财政资金使用:
(一)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二)500万元以上预算外财政投资项目;
(三)政府采购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
(一)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和注销;
(二)政府退出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产运营(土地招拍挂、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市级审批权限的矿业权交易及许可等。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由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市委决策机构为市委常委会、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决策机构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需由市委、市政府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由市委或市政府分别作出的决策,需分别经过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案一般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并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并列入决策议题。
(二)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应当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请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经济或法律纠纷等方面风险评估;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
(一)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到会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四)研究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不得作引导发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对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或提请市党的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市委、市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决策一旦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但在未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决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落实,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与拖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的评估、评价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听取公众意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市委、市政府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或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提交原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应向人大、政协、民主团体通报,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依据错误和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4、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5、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6、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决策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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