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山东省港口条例》的决议
济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周洪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港口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市政府贯彻实施《山东省港口条例》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
会议认为,自2010年4月1日《山东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港口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港航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港口条例》,攻坚克难、积极作为,在港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水上安全、港航防污治污、行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强化了济宁港全国内河主枢纽港地位,全市港航业保持了持续安全快速科学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虽然我市贯彻实施《港口条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宣传不够广泛,认识不够到位;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有待加强;临港经济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等。
为深入贯彻实施《港口条例》,进一步推进水运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水运发展。市政府要从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临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紧紧抓住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带来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水运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港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支持水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尽快出台我市《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统筹内河水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从传统交通运输港向现代贸易物流港的转变,更好地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港航事业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设立水运发展专项基金,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持续加大投入,不断满足港航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积极吸引各类资金参与水运建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吃透用足用活港航政策,最大限度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要严格执行《济宁港总体规划》,科学整合港口资源,进一步加大非法小码头清理整顿力度,建设一批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环保型、节能型港口,促进集约化发展、规模化经营。要加快航道的升级改造,建设高等级航道网,不断提高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延伸通达和覆盖范围。完善进港航道、进港铁路、疏港道路等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构筑铁路、水路、陆路优势互补的大交通体系。优化运输结构,做到铁水联运、公水联运,不断扩大港口辐射范围。统筹港、航、船协调发展,实现内河航运干支相连、成网直达、物畅其流的运输服务,有力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快发展临港经济,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依托济宁港和京杭运河黄金水道,注重超前规划、科学规划临港经济,统筹港区、物流园区、临港产业区协调发展。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营手段和成功运作模式,加强与大型物流公司、现代化港口的战略合作,尽快开拓我市集装箱运输业务,加快拓展临港经济。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临港经济发展。要深入市场调研,整合各类物流资源,优化物流布局,完善港口物流配套设施。要创新现代物流技术和物流组织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竞争能力强、技术装备水平高的优势物流企业,构建专业化、现代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区域性现代物流集散中心,增强经济辐射力和要素吸聚力,为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做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行业管理,确保水运安全畅通。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港航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服务一流的港航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要强化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港口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大力开展生态港航建设,继续实施港口码头环保技术改造,完善船舶、港口、航道污染防治机制和船舶垃圾上岸接收处理机制,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不受影响。加强对船员的环保教育,增强船员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大力开展平安港航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港口生产经营安全隐患,确保我市水运安全畅通。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聚集实施《港口条例》正能量。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综合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港口条例》,宣传水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我市港航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宣传港航人坚守岗位、乐于奉献,确保航道安全畅通的感人事迹。将港航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大力开展港航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港口周边、航道沿线)”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港航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执行《港口条例》,共同关心支持我市水运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