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决议

2013-07-04 10:59:00 来源:济宁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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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济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市长张继民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逐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等工作上,取得明显成绩,较好地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力度还不够,残疾人事业投入有待加强,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是强化《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力度。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坚持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扶残助残,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共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重点宣传残疾人教育、就业、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宣传扶残助残先进单位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要积极组织、引导广大残疾人认真学习《残疾人保障法》,激励残疾人自信、自强、自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大力实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程。按照“普惠保基本、特惠保重点”的原则,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由政策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进一步完善分类实施社会救助的机制,建立临时困难救助、特殊救助、养老补贴、护理补贴等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探索建立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智力精神残疾人财产信托等制度。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社会福利,积极落实残疾人各项福利制度,形成立体化、网格式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加强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城镇残疾人廉租房和住房补贴政策,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申报落实机制。

  三是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固定基数并逐年按比例递增。继续实施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保金的做法,加大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力度,应收尽收,专项资金专项使用,财政预算支出不得占用。市、县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要大力推进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就业服务中心、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及县市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尽早立项,加快建设,以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化运作”的思路,鼓励社会资金更加广泛地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基础设施、安养服务等项目建设,不断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资源供给。

  四是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工作水平。政府要不断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政策和财力保障,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根据我市残疾人分布状况,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使我市残疾人康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康复工作的配套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治疗、训练条件。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指导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康复指导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断推动康复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是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努力争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总量。严格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进一步探索新的配套优惠扶持政策和措施。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力度,依托各类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要扩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贫基地和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规模,进一步增强基地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地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残保金等政策杠杆,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市、县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是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残联是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纽带,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政府要高度重视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残联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要予以保障。要加强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