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调整 城市低保每月提高80元
本报讯(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刘健)本月起,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群众保障金提高。记者昨日从民政部门了解到,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全市20.2万名困难群众将因此受益。这是从1996年至今,我市第13次调整城市低保金标准。
城市低保提至每月500元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500元。”昨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区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各县市于月底前调整到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给予分类施保。在保城乡低保对象从2013年1月份起按新低保标准补发低保金,并适当提高新增低保对象低保补助水平,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确保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新低保标准6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调整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2500元是今年农村低保的最低标准,各县市区标准不同,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在去年均已超过这个标准,其中开发区去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了3500元,我市县均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81元,超过了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我市莱阳、海阳、栖霞去年标准为2300元,牟平区为2400元,调整后,这四个县市区将达到2500元以上。”该负责人表示。
农村五保标准同步提高
“去年我市五保分散供养的标准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今年有所提高。”该负责人介绍,今年我市将完善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分别调整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和25%以上。
该负责人介绍,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要于调整之月执行,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调整幅度为历次最大
记者了解到,自1996年起,我市共对城市低保标准进行了12次调整,此次调整为第13次。保障金额从1996年5月的120元调整到现在的500元,此次调整幅度为80元,是历次中最大的一次。
据民政部门数字统计,我市目前有城市低保人群2万余人,农村低保人群16万余人,农村五保1万余人,此次受益人群达到了20.2万人。今后,我市将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每人每月420元调为500元,市区自7月1日起调整,各县市于月底前调整
各县市区调至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至各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5%以上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至各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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