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规:接种疫苗出现异常按照伤残标准补偿

2013-06-24 14:43:00 来源:水母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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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6月24日讯 (YMG记者杨春娜)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将有法可依。近日,烟台出台《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无论是接种第一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免费疫苗),还是第二类疫苗(公民自费并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照伤残等级对病例进行补偿和救助,并且妥善解决上学、工作等实际困难。《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伤残情况分为四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补偿年限均为定残之日起补偿22年(含死亡病例)。

  2011年及2011年以后发生的病例,补偿基数按照《山东统计年鉴》公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发生上一年度的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补偿基数按照《烟台统计年鉴》公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发生上一年度的烟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四级甲等、乙等、丙等补偿系数分别为0.3、0.2和0.1,补偿年限为1年。

  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受种者不同意根据核准的预防接种反应经济补偿金额,并提请民事或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补偿程序自动中止。

  救治费用六免两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将病例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对象,享受惠民医疗“六免两减”(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床的空调费、暖气费的基础上,享受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减免30%,药品见面10%)待遇,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扩大优惠比例。

  《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以康复医疗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直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政府分级负担或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因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伤残的补偿费用,从省下拨的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的补偿费用,从市级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按照第一类疫苗补偿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意见》要求市卫生局成立由预防、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康复医疗专家组,具体负责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针对具体病例制定个性化治疗康复方案。

  毓璜顶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为市级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各县市区要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定点医疗机构要与省、市康复医疗专家组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调整康复治疗方案,使病例享受到高质量的康复治疗服务。

  延伸阅读:八大部门确保“关爱救助”落实

  市卫生局: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治疗水平,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映的调查、诊断、鉴定、伤残等级评定、补偿申请受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残疾病例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就业督导工作范围,帮助残疾病例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病例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招录公务员时,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残疾病例从事各项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病例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就业困难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市教育局:切实解决适龄残疾儿童病例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政策,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病例自主力度,保障残疾儿童病例接受同等教育的权益。

  市民政局:把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救助。

  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安排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经济补偿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相关经费。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儿童,经过伤残儿童医学鉴定后,其父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家庭,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市残联:根据病例情况,按照市运动医学会伤残评定意见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有限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市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残疾、家庭生活贫困者有限给予救助。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