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2012-09-25 08:53:00 来源:威海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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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因病造成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这些人员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体系救助双重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在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方式的基础上,还将享受《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这相当于为困难群体增加了“双保险”。

  《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及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并对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及报销封顶线进行调整,取消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群体2000元的报销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群体的报销比例由30%提高至50%,困难群体的报销封顶线也有不同程度提高。

  在具体救助中,《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的设置及其他困难居民住院、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实施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市区可以根据情况提高救助标准。

  为方便困难群众,我市将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在经办管理、住院和门诊就医信息、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衔接,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同时,《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提出要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即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就可以支付个人自负部分。与以往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相比,“一站式”结算方式,实现了医疗费用结算的零时限,提升了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据了解,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预算资金、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