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8月1日起实施

2013-06-24 09:52:00 来源:威海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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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

  昨日,笔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制定的《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将于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新规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以往拆迁的主体多是开发商,而现在由拆迁改为征收,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这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政府负责,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根据《意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期限为15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集中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意见》规定,在补偿方式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据了解,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