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将于年底实施《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 日前,记者从滨州市房管部门获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我市将实施《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其中,《办法》第八条指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备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第二章除了对租赁合同内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的必要程序等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外,还特别在第十四条中指明:“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平台,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记者 张侃 通讯员 王赞 吝海滨 报道)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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