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2013-04-15 10:00:00 来源:滨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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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日报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袁东 魏刚 报道)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污染防治,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日前《滨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

  《办法》从申请条件和支持范围、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和下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办法》,我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全市各级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市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有关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及绿色社区建设等项目。

  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等。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空气、固废、重金属噪声和辐射监测等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其他需要市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市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

  市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滨州生态市建设等环境保护综合性治理工作及市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环境卫生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国家产业政策不文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县(区)隐瞒、截留排污费资金经查实的,三年内取消该县(区)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根据项目特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