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下月起施“新规”

2013-06-07 09:13:00 来源:滨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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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日报讯 6月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新的《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具有一些突出亮点,如空置物业服务费适当减收,小区停车服务分门别类收费,共用设施维修及供水、供热电费不得计入成本等。另外,市物价局正在根据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抓紧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空置住宅

  超一年物业费减至少两成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由双方协商约定。

  新《办法》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其中不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20%,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车位租赁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停车服务费

  已买车位但未停车费用适当减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外来车辆

  停放超过2个小时可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参照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确定。

  水电暖等收费

  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办法》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及通讯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装修保证金

  验收后30日内退还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安装太阳能、空调等有可能损坏房屋结构的,应当在开工前持相关资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保证协议并缴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由双方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或安装完毕,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

  (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秦亮 报道)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