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滨州市培养使用引进人才规定(试行)》

2013-04-08 10:55:00 来源:滨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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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委、市政府修订了《滨州市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出台了《滨州市培养使用引进人才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滨州市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引进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滨州市将大力支持重点人才载体建设,对全市重点建设的十三类人才载体,按照《滨州市支持人才载体建设暂行办法》给予奖励支持。

  本土新入选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最高可奖100万

  依照《规定》,滨州市将建立优秀人才补助金制度和培养奖励制度。新入选省(部)级以上的各类本土优秀人才,对培养单位进行奖励,对入选者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入选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对入选者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奖励培养单位30万元;入选一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对入选者一次性补助50万元,奖励培养单位10万元;入选一名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对入选者一次性补助10万元,奖励培养单位5万元;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国务院补贴标准给予等额补贴。

  《规定》还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措施作了规定。对全职引进(每年须在岗工作9个月以上)且在专业对口的科研、生产、教学等一线岗位工作的市级以上优秀人才给予补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国务院补贴标准给予等额补贴;省首席技师、乡村之星等省(部)级各类实用人才按山东省政府同级人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席技师、乡村之星等各类人才按滨州市同级人才标准给予补贴。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作用发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设立“滨州学者”岗位,实行优秀人才政府津贴制度

  此次,市委、市政府还将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立“滨州学者”岗位,对入选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设岗单位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

  依照《规定》,滨州市将实行优秀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全市每年评选一次“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30名)”、“滨州市首席技师(10名)”、“滨州市乡村之星(30名)”,每两年评选一次“滨州名医(10名)”、“滨州名师(10名)”、“滨州文化英才(10名)”,入选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滨州市优秀创新团队(5个)”,获奖团队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万元,记集体二等功。市直部门新设人才奖励项目,须拟定可行性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和市直各系统每年要对本辖区、本系统的优秀人才进行评选表彰,建立定期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评选等制度。

  设立人才引进奖,引进单位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

  《规定》还设立了人才引进奖。全职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单位给予奖励: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奖励30万元;引进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奖励10万元。定期评选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人才携带项目、专利成果来滨创业,投产后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主持人50万元;以后每新增200万元,奖金增加10万元。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的,给予与国家和省相同的资助;列入市引智项目,属于解决一般性工艺、技术及管理问题的,每个项目资助1—2万元;属于省科技厅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10万元。

  此外,依照《规定》,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滨州市按国发奖金数额1:2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发奖金数额1:1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