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13-08-23 15:39: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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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同步交付

  黄河口晚刊讯8月22日,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我市出台《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管,保障配套设施建设,规范开发经营行为。《办法》将于9月1日生效。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同步交付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开发项目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配套幼儿园应当做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本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和有关责任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审查。

  卖房子要有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卖房子应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书。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以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及有关责任等内容。

  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方舟)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