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出台
本报讯 近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监督落实原有燃煤锅炉淘汰拆除,以及清洁能源锅炉安装使用,改善大气环境。
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是指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通过现场检查等方法,考核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审查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网已接入使用,或供热管网已铺设到位、换热站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二)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的。新上锅炉或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或设施已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三)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原燃煤锅炉已停止使用,锅炉及其烟囱、分气包、水箱、引风机、鼓风机、热水循环泵、补水泵、管道等已拆除。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改造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在市级环保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及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报市财政局审核。(记者 梁鸿雁)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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