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我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市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上取得重要突破。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遵循合理配置、全面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政府法律顾问将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制机构将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我市在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探索创新和细化完善。一是在建立法律专家库的同时,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政府可以聘任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充分发挥律师机构的整体顾问实力。二是对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聘任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要求政府部门各单位在聘任法律顾问时,应从法制办管理的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聘,不得擅自聘用。
市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七项服务职责: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
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
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
及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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