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2013-04-26 10:38:00 来源:泰安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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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是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此外,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房屋不得出租的几种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需进行备案

  张辉/图

  房屋租赁需进行登记备案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陶园园 通讯员 刘志强 刘丽)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该《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