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管理办法壮大城市社区专职工作队伍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出台了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此《办法》,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的城市社区专职类工作者将在本月底前全部“涨工资”,工资上调至3100元左右,并且将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
该《办法》规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调整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整体平均报酬不低于本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报酬由岗位报酬、综合补贴、绩效报酬三部分构成。
该《办法》要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社会上无职业的人员当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可参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额度,发放相应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和在部队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当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不享受综合补贴和社会保险、公积金补贴。
该《办法》鼓励城市社区专职类工作人员参加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培训,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定补贴。
《办法》还对城市社区专职类工作人员的选举与招聘、考核、培训、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根据工作性质,我市将社区工作人员界定为专职类工作人员、辅助类工作人员和专业类工作人员三类。
其中,专职类工作人员主要指通过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以及通过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的社区服务站人员,他们的工作岗位是综合性的管理服务岗位,实行坐班制。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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