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户籍新政 统一城乡户口放宽落户条件

2007-09-02 09:40: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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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青岛放宽进市落户条件,并取消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规定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是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户籍处了解到的。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涉及土地、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规定,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出台的贯彻意见实施,暂未出台贯彻意见的,有关部门仍可按照青岛市现行政策实施。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另外,青岛对各类专业人才引进、直系亲属投靠及在青购房居住的人员,均放宽了落户条件。规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聘用期满三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还规定,男性公民年龄5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45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落户。

  夫妻投靠不再受年龄、婚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青岛户口,其配偶可办理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只须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只要父母一方户口在青,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就可落户(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在青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落户。(记者 赵琳 通讯员 王进)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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