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无证房屋征收

2013-06-22 10:41:00 来源:青岛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全市房屋征收政策培训会上获悉,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根据该通知,我市的历史遗留无证无照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将得到解决。

  我市规定,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补助和优惠奖励标准也将实现市区统一。其中规定,征收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结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对选择房屋补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结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为保障居民的权益,鼓励居民自行购房安置,《通知》规定: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同时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