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残疾人就业办法明年施行 残疾人考公务员享有“平等权”

2013-12-19 14:08: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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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杠杠: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不到者须按照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报12月18日讯(记者 王彬)记者今天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这意味着,残疾人在考公务员时获得了“平等权”。

  据了解,由于残疾人就业面过窄等原因,山东目前仍有约半数的残疾家庭还没有达到全省平均生活水平,贫困残疾人的数量更是超过了160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出台,山东打出“组合拳”,去打通残疾人就业瓶颈。

  招工 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深究起来,用人单位歧视残疾人、不愿招收残疾员工,是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根本原因。为此,《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据了解,招工时不歧视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也将带头先行。

  岗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山东还定下不少“硬杠杠”: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这也意味着,拥有千名员工的单位,其残疾人职工数量不能少于15人。如果用人单位做不到这一点,就必须按照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山东还将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向残疾人职工数量不达标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这也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数量达不到标准,残联将主动为其推荐适合的人员,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必须接受。

  该办法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也就是说,残疾人考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不能再以其身体有残疾为名,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裁员不能先裁减残疾人职工

  据了解,《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中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仅如此,在单位裁减人员时,也应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而且,用人单位得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能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去强迫残疾人劳动。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后的收入,我省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方面,该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城镇区域内划出适当经营场所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机关也应给予税收优惠。而且,山东的县级以上残联也会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给残疾人介绍工作等。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