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2005-11-02 10:52:16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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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进机关作风,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为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依法监察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法律赋予行政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对象必须自觉接受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实行厅长负责制,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监察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完成上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任务情况。

  (二)监察对象完成本厅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实现工作目标情况。

  (三)监察对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作风情况。

  (四)监察对象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情况。
 
  (五)监察对象在人事、计划、招生、收费、教育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奖励,特级教师评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大宗物资采购,基建招投标,以及以本厅名义开展的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第七条  监察对象应依法接受行政效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足本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自觉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科学严格地实行“三定”(即定职责、定岗位、定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确定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内部分工科学合理,运作有序,工作绩效明显。

  (三)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实行政务公开。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收费、程序以及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措施、责任追究等,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办文、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本厅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质量。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办法》(鲁教法字〔2005〕2号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处室、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五)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向其告知经办处室、单位、办理程序和联系电话。

  (六)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监察机构提供本职工作的重要情况、信息资料,主动通知或邀请监察机构对有关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七)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监察机构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总结推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九条  监察机构负责人可列席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条  监察机构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行政纪律和法规的行为。

  (五)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厅党组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六)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

  (一)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和考核评议。

  (三)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行政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处室、单位职能和业务特点,建立运转高效、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和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效能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制。厅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制度。成立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廉洁勤政和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二是组织被评处室、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也可直接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效能考核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人员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档案,强化奖惩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转变作风。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四个等次;对行政效能考核评议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为不良等次的或问题突出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运用。一是通过适当方式向监察对象反馈监察和考核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二是将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监察对象工作业绩和工作人员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免机关追究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诫、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三)对基层单位、人民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诿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言行不文明,影响教育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人民群众认为其工作态度不好或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行政效能考核评议被确定为不良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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