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2006-07-13 08:30: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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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7月10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记者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与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采访了负责起草工作的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公雨。

  适用对象锁定“低收入者”

  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者”,但本次草案改为只针对“低收入者”。

  对此,陈副主任表示,经济适用房需要政府投入,目前政府还没有财力将中低收入者都纳入照顾范围,只能优先考虑最需要的人群,那就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况且,中等收入者范围模糊,不好界定。

  优惠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除了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外,我省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的优惠。同时,设区的市、县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所有优惠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布。

  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我省的规定是“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各市要将经济适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规划、投资计划予以上报,同时要将上一年度的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单予以上报。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单独建账核算。“这是为了控制成本,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必须严格执行‘成本+不超过3%的利润’,实行公开招标,愿意接受此定价的开发商才能投标。”

  四项条件限制购买者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才可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四)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或租赁程序:公布房源信息→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无异议者发给准购(租)通知书→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房源时,采用综合条件排序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或承租人。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