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2006-08-04 10:09:24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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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8月1日施行。《办法》中明确,我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以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科技厅厅长姜代晓说,新《办法》体现了重奖原则,其中获省科技最高奖者每人奖励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5名改为不限额,其他三类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增设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两项内容,以鼓励引进技术、吸引人才。

  据悉,新《办法》重点加大了奖励力度,并建立起奖励经费的增长机制。其中,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由原来的3万元、1.5万元和8000元提高到10万元、5万元、2万元。全省的奖励总额也将从原来的800万元提高到2100万元。

  据记者了解,为保障奖励经费稳定增长,省政府还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另外,新《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科技奖励管理水平较以前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记者了解到,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将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这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使科技奖励更加科学、规范。”姜代晓说。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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