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大运河遗产 对破坏行为最高可罚3万元

2013-09-03 14:51:00 来源:工人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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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搭乱建等,将被视为破坏文物行为,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大运河沿线8省市中第一个立法保护运河的省份。

  京杭运河山东段全长510公里,占大运河总长近三分之一,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点22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7处,南旺分水枢纽工程等10个遗产点被列入“全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办法规定,若有单位或个人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画文物本体,或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志或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耕种、植树,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情节较轻,将对个人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重,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罚款。(孙覆海)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