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规定 凡涉行政案主要负责人要出庭
原标题:凡涉行政案,主要负责人要出庭
8月16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告官”诉讼庭审现场。薄克国 于倩 时满鑫
副政委坐上被告席
8月16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诉讼。庭审现场,原告只来了一名委托代理人,被告除了委托代理人,即墨市公安局分管消防的副政委也出现在被告席上。这是青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例案件。
据介绍,山东省一家消防工程公司在市北区工商分局注册了一家分公司后,和即墨一家大型企业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合同。2012年9月,即墨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这家消防工程公司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护机构资质证书。当时,被告给予原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委托代理人称,原告是济宁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登记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消防维保的相关资质,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被告看来,原告从事消防设施的维保不能由总公司授权取得,而应由省级消防部门进行核准审批。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委托代理人可谓针锋相对。进入总结陈词阶段,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解决问题是关键
在法院方面看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影响,但是,这种形式却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今后还将在全市进行推广。
“涉及到这起行政案的单位,必须有一名行政单位主要领导出庭应诉。”8月1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法院在即墨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后,凡涉行政案件中的单位,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出庭应诉。
今年8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出庭应诉案件备案、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等相关制度。同时,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对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案件数量、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席除去诉讼代理人和律师,还将出现行政机关负责人。
青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说:“案件的输赢并不是案件的最终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我们工作的创新,让房屋登记、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等问题高效解决,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力求常态化
青岛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当日,除即墨法院外,市南法院、市北法院、城阳法院、黄岛法院同时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5家基层法院也将在8月底之前开展此项工作。
田孝民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领导干部及时发现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另一方面有利于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据悉,为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常态化、机制化,司法部门与行政机关在加强联动交流的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签收法律文书、组织答辩、出庭应诉、胜(败)诉率、履行判决情况等进行科学考核,促使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他说,通过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函》、组织庭审观摩等加大诉讼指导力度,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将工作重点从推进负责人“出庭”,转移到促进负责人“出声”、“出效果”上来,逐步建立起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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