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8月1日起农田水利工程划定“保护范围”

2013-07-20 14:59:00 来源:新华网山东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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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20日电(记者魏圣曜)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山东农田水利工程将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将严格处罚。

  据山东省水利厅介绍,从8月1日起,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国有灌区以外的农田水利管理和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灌排沟、渠保护范围为边线两侧各2米;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米至50米;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水利厅表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严格处罚。有上述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此外,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农田水利工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