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人民网济南6月14日电 山东省工商局1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据此意见,山东将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意见称,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原件的,在山东省申请新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等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在山东省投资设立企业,可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此外,对境内企业,山东也放宽了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等。
山东省工商局称,放宽一些限制,是为了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祝洋 )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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