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不让休年假不给工资 用人单位将被罚

2013-05-04 09:26: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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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职工期待

  五一玩玩变“挤挤” 何时才能“体面休假”

  五一小长假的拥堵,让不少市民印象深刻。外地游客史先生说,5月1日的济南市区,各种拥堵,到哪里都是看“人”,但平时又抽不出空来,只能趁着五一带着家人出来“挤挤”。假期出游,就得做好“堵路”加“堵心”的准备。

  刚刚过去的小长假,让更多市民开始第N次呼唤带薪休假的落实了。“只要带薪休假不落实,平时哪敢跟领导请假,说想不上班出去旅游呢?”市民王先生说,“中国式旅游”让假期质量大打折扣,期待带薪休假落到实处,让劳动者的假期更有“尊严”。

  劳动权利

  职工休年假不耽误拿工资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旅游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力争提前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

  通知指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保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政策保障

  不让休年假又不给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将被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尽管有法律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职工表示,带薪休假还得看老板“脸色”。

  落实带薪休假的通知中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考核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重要内容。(记者 赵璐 通讯员 范粟)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