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新劳动合同条例 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2013-05-01 14:08: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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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人社厅起草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民意。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省劳动合同条例存在多项制度上的创新,其中包括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的建立等多项内容。今后,我省或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利用其个人信息。

  制度创新 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记者从相关专家处了解到,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草案中有多处劳动合同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为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据介绍,这一条款的出现,将有效规避员工个人信息被用人单位任意泄露、使用的情况发生。

  同时,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还拟要求“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职工一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意味着,若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合理的薪资要求便可以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其所获取的报酬也将更符合其付出的劳动贡献,实现“多劳多得”。

  合同中止 员工有权拒绝被强迫劳动

  现实中,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适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能有效地解决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此,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重新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效力及中止后恢复履行等方面的内容,以维护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中拟规定,若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中的任意一种情形,或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且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单位可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缴社会保险费。而当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恢复履行。

  另外,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拟规定,用人单位若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劳动者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据悉,这一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员工合理的“拒绝权”。

  员工保障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中拟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另外,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其中,劳动者本人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