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停车、供暖等5类服务价格将由政府指导或定价
山东新闻网10月25日讯(记者 郭辉)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据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介绍,山东省将设立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防止一些借政府定价,具有垄断性的经营者“耍手段”。
垄断性服务等五类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或定价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实施后,包括电信网络服务、邮政、城市供暖、停车场服务在内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除此之外,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也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同时,一些行业投资大,垄断性强,政府有必要对其利润进行控制,否则对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利。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如学校、医院等服务,属准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
设立登记证制度
据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介绍,与一般商品价格相比较,服务价格具有项目多、受众特定、隐蔽性强、信息不对称、变更频繁等特点,给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特别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往往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政府定价的强制性、垄断性等自然优势,实施高收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以其他价格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存在没有服务资质乱收费的现象。为完善服务价格监督机制,维护良好的服务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设立了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确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在会上,陈充局长介绍了《办法》中对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施范围作出的明确规定。
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收费 最高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经营者依附行政权利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现象,《办法》中也给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再者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第二十三条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也设定了罚则,出现此类现象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陈充局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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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的范围
《办法》规定,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设备、技术、劳务、传递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即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收费、邮电资费、信息服务费、金融证券、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住宿餐饮、旅游收费、租赁和商务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收费等。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检验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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