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望破解小区配套学校难题

2009-12-03 14:12:04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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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开发商总是出于各种原因不愿给小区配套学校,现在可好了,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孩子今后就近入学更有保障了。”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让新建小区的居民对孩子就近入学充满了希望。

    据了解,随着城市不断外延发展,最近10年我市老城区周边出现了大量新建小区,这部分小区往往与原有的城区学校距离较远,而小区附近不是没有学校就是原有学校满足不了新建小区居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

    与此同时,按照原来的小区建设规划要求,新建小区的学校配套设施应由开发商负责,这就造成了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新建小区的学校配套远远落后于小区建设,很多小区建成多年后也迟迟没有配套学校的情况。所以,最近几年不少新建小区的家长都为孩子的上学问题发愁,城区内的二手学区房也因此价格越炒越高。

    我省新出台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一规定让市民拍手称好,一位新建小区居民告诉记者,前一阵子他还为了孩子上学的问题想在市区再买一套学区房,如果这一规定实施后,他们的小区能及时配套上学校,不仅孩子能就近上学,还能节省家里的费用。《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记者 赵静)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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