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实习时间作限制 不超过学习时间的30%

2009-11-23 14:42:01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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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时间、数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原则,导致一些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

  记者22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之前的审议中,相关专家提出,修订草案通过“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对实习时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从学生所在学校的角度限制学生实习时间更为有效,所以有必要对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此外,有必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切实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当与实习生所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实习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记者 黄强)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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