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禁止有偿家教条款 仅限“公办教师”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25分报道,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日前已经完成,将提交山东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稿中对“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条款做出调整,改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事件背景
详细请况我们连线山东台记者贾晓菲:
主持人:这次修改稿中对“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条款做出调整,改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记者: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变,是因为对于禁止有偿家教还是存在争议。有人表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违教育公平,有损公共教育资源,应当通过立法全面禁止。有的人则认为不应“一刀切”。在目前家教市场和社会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有偿家教有一定市场,而且在教师工资不高的前提下,如果老师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在工作之余从事有偿家教未尝不可。
针对这种分歧,相关人士在对草案修改时认为,目前先把禁止的对象改为公办学校。是因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鉴于需要与民办学校教师有所区分,对“家教”这一用语认识不一致,草案修改稿将其明确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主持人:这种变化让这一规定更加细化了,那么你认为如果让禁止有偿家教的措施切实落实到位,还要哪些需要注意的?
记者: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堵”和“放”两者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这也是本次立法听证的最大看点。“有偿家教”是老师将授课内容作为一种商品进行出售的商业化模式,在这个“卖方”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中,极容易造成学生受教育的不平等。然而,严令禁止教师从事课堂之外的授课活动,又是对教育公共资源的浪费。
因此有人建议,是否可以考虑组织建立一些专业的课外学习辅导站等,适当收点费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既能解决部分学生的需求,又不会引发教师为私利而贻误了教书育人的主业,强行限制也许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
- 山东省部分高校2006年考研政策解读2005-08-23
-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2005-11-02
-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06-04-20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2006-06-01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解读2006-07-13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2006-08-04
- 山东省职工养老险有新政策 养老金计发分五类2006-09-14
- 山东拟立法斩断用药黑手 乱开处方最高罚万元2006-09-26
- 山东出台新规定:遇严重干旱农业用水不得加价2006-11-10
- 山东省近日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