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民非”高校不得发录取通知书

2009-01-22 10:27:32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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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省教育厅公布了民办非学历高校管理规定,首次对“民非”高校出台新规定。记者了解到,民办高校一般分两类,一类是民办普通高校,可以自己颁发学历;一类是民办非学历高校,实施非学历教育。

  学校:禁“多址办学”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校舍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校名:一律称“专修学院”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招生:无权发“录取通知书”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民办学校招生时,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收费:不得向家长集资

  民办非学历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