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千万老年人新年收礼

2009-01-14 13:38:24 来源:山东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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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闻网1月13日讯(记者 宋宪霞)省老龄办、发改委等11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我省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步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今天,省老龄办在济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实质为社会养老 服务需求巨大

  据省老龄办相关人士介绍,我省目前老年人口已达1300多万,已婚老年人口中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已达到70.4%,选择居家养老占89.8%,完全不能自理和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以及部分活动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已达到17.38%,对居家养老服务有着巨大和迫切的需求。

  “居家养老”,顾名思义,指老人在家居住,由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其本质仍为社会养老。它的服务组织有以下三种:一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等,在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二是整合利用社区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设立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站、社区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三是充分发挥社会有关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招标等方式,把比较好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餐饮等机构引入社区,作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单位,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享受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三无”老人政府买单 其余个人支付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聊天、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其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

  其中,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将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收费:对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应实行优惠服务,低偿收费;对有稳定收入且经济情况较好的老年人,可按市场价格收费;而“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老人、伤残优抚对象及市级以上劳模中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老人,则全部由政府买单。

  未来向农村发展,力争实现城乡全覆盖

  《意见》提出,要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记者了解,我省部分地市农村养老服务目前已开始相应实践,如肥城的“老年住宅区”、莱芜的“老年人公寓”以及日照的“化村连片”等。

  《意见》计划到2012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能够基本得到满足;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一所以供养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三无”老人为主、面向城镇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农村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多功能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以上的行政村能够通过集体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省形成健全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良好运行机制,对广大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能够提供有效供给,提高和改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此外,《意见》还对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等做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