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校收费立"规矩" 假期住校不得收住宿费

2008-12-06 14:35:14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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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4日公布《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4类。今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

    办法要求,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办法还提出,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高校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办法还对高校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根据办法,高校对本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韩劲松)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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