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法草案第2次修改 开车不满一年别上高速

2008-11-18 14:09:42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私家车主们大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慢速行驶或停车等信号灯时,经常有人会将宣传品扔进车里或插在车窗的夹缝中,或者隔窗行乞。今后,山东省拟将此列为违法行为。

    行人“跨栏”等行为违法

    目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修改稿)》已经形成,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次修改稿对行人的行为增加了以下规定,“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不得在车行道从事兜售、发送物品或者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交警使用扣留车辆将被处分

    根据前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而不处罚或者只处罚不纠正”等5项行为之一的,将被予以处分。

    审议中提出,应当增加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和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条款。

    对此,草案二次修改稿又增加了5项应受追究的行为。包括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道路巡查;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号;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

    开车不满一年别上高速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草案二次修改稿增加了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此外,草案二次修改稿还明确规定,“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记者 黄强)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